权力基本编码 360123026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2MB0405788D40001230180001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卫生监督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2MB0405788D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吉水县卫生健康委窗口
  • 窗口地址
    吉水县再兴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一号窗口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8680857
  • 咨询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吉水县龙华中大道557号卫生健康委员会101室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868082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结果批件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
行使内容 无。
审批结果有效期 当次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法律(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查看详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法律(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查看详情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程》(赣卫监督发〔2017〕6号)法律(赣卫监督发〔2017〕6号)第四条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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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首次)结果样本
问题《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填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在《申请表》填写过程中,不允许空项,空项处以“无”字填写。
问题需要留联系方式吗?
答案需要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如果是固定电话的,需要注明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