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23004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2MB0405788D436012300400403
办事对象 自然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医政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2MB0405788D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结时限为20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吉水县卫生健康委窗口
  • 窗口地址
    吉水县再兴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一号窗口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8680857
  • 咨询邮箱
    jswzfg@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吉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吉水县龙华中大道557号卫生健康委员会101室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868082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公用事业
审批结果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支持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方式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省、市、县级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不予批准的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不予批准: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法规(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法律(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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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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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填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在《审核表》填写过程中,需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且要加盖单位公章。
问题需要留联系方式吗?
答案需要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如果是固定电话的,需要注明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