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国务院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查看详情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规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第378项 | 国务院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查看详情 |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 | 规章 |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国务院 | 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建(构)筑物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所列场所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审核同意和验收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 查看详情 |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规章 | (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第七条第十五条 | 国务院 |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查看详情 |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法规 | (国发〔2016〕39号) | 第一条 | 国务院 |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