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6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1360822162110085U4361062001000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吉水县烟草专卖局 | 责任处(科)室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91360822162110085U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n《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国烟法【2019】187号 |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 服务主题分类 | 证件办理 |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 行使内容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相对人权利 |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相对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其他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